明星人设崩塌砸出投资大坑
突发,目前已有10余家品牌企业宣布与他终止合作。另外,其主演的首部古装电视剧《青簪行》投资数亿元,将面临无法播出的风险,给投资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呢?
2014年9月29日,广电总局正式下发“封杀劣迹艺人”的通知,明令禁止有吸毒、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的节目、影片播出,也不允许这些艺人接演新的节目、影片。
这是在“柯震东吸毒事件”与“黄海波嫖娼事件”发生之后,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出,对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存在道德品质问题的规制。在此之前,无论娱乐明星做出违法还是失德行为,都并不会有工作上的明确限制。
之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》《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》又完善了对失德艺人的范围、限制等。
这些规制意味着明星在曝出丑闻后,不仅会受到单纯的舆论谴责,在工作上更是有了明确的限制,如此一来,品牌方解除合同就显得更为必要了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对于合同解除方式的规定无非是三种:约定解除、法定解除、协商解除
1、约定解除
艺人违反了公序良俗,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品牌方的剩余以及信誉
一般来说,道德条款对于艺人出现道德问题后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:
① 继续履行合同,但有权要求代言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;
② 单方解除合同,并要求代言人赔偿违约金。
2、法定解除
因此,代言人在合作期间有义务保持正面的公众形象和良好的声誉。
通常,违反附随义务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权利,只能请求损害赔偿,但如果附随义务成为合同实现的要素,违反附随义务就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那么就可以依此解除合同了。
艺人失德的情况不仅会影响代言产品的销售,更是使得品牌声誉受损,显然会使代言合同的目的落空。
3、协商解除
协商解除中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,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存在,本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。协商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很少实际用到,在此不赘述。
截至7月20日上午,已有十三家代言品牌官宣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,其中不仅包括韩束、立白、腾讯视频等国产品牌,也不乏宝格丽、兰蔻、保时捷等外国品牌。